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供应商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01-08 00:00:00  发布人:ning  浏览量:1318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采购管理工作,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保证采购项目履约质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规范的行为主体是指向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提供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条加强对供应商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履约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资产与采购管理处应采取事先防范措施,加强宣传引导,提高供应商诚信履约的意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供应商在我校采购活动及履约过程中发生的非诚实守信行为。

第四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轻重划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之外,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失信行为评价结果作为学校与供应商合作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供应商失信行为

第六条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和合同签订、履约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1、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要求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将合同的主体和关键部分分包给其他供应商;

4、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5、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6、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条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和合同签订、履约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1、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延迟交付、不完全履约、偷工减料等情形;

2、中标后未按照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进行分包;

3、履约期间违反合同规定提高价格,或者降低履约义务;

4、履约期满后,不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新的中标(成交)单位交接。

5、其他影响履约质量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 评价考核及运用

第八条使用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或使用过程的监督,及时向资产与采购管理处和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反映供应商存在的失信行为或失信隐患。

第九条资产与采购管理处协助各部门加强中标后履约管理,及时沟通相关各方,快速有效的解决失信隐患,处理失信行为。

第十条供应商失信行为由学校资产与采购管理处牵头组织查实,提请学校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财政部门记录和认定。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物配发供应商因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不到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经学校查实后将进行暂停合作的处罚,一年内发生1次暂停合作6个月,2次暂停合作1年,3次暂停合作2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与采购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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